在这种情况下,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学习和对法律制度的借鉴便成为中国法学的一条不归之路。
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4]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夫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国家能办得到的事宪法就写上,办不到的就暂时不写。
宪法是对权利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这种确认对权利的保护是有必要的,它使权利保护的对象更加明确,也使权利保护的手段和方式更加具体化。这种转化导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民权利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国家权力免于干预,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也需要国家采取措必要施予以积极保障。这种列举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表明国家权力对社会权的兴起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这种积极回应是国家权力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而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也在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全方位的变化,面对个人权利提出的种种新的要求,国家权力也从消极被动的地位逐步转向积极主动的地位,开始为各种社会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这是一种基于主观感觉的判断而与宪法对权利保护的实然状态不相吻合。
如果按照基本权利系指由宪法文本所规定的权利这个逻辑推演下去,则可以得出所有国家的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应当一致的结论,因为所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应当是具有通约性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发展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对基本权利的内容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此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几十个重大判决宣布相关家庭立法因抵触宪法而无效。
( Katharine B. Silbaugh,Miller v. Albright: Problems of Constitutionalization in Family Law,79 B. U. L. REV. 1139 - 1140. )[52]同注14引书。……尽管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使这种大家庭的数目减少,但是,支持大家庭观念所积蓄的文明智慧并没有因此而消退,这种文明经过了数个世纪的发展,并在历史上受到推崇。[2] 在司法上,联邦最高法院也竭力避免介入家庭纠纷,有限的一些案例也主要是涉及司法中的礼遇( comity) 问题,即一州对他州法院有关婚姻及儿童监护判决应持充分尊重并诚实执行的立场,代表性案例是 Maynard v. Hill案。也许正是考虑到问题的敏感性,迄今为止,最高法院仍然拒绝在同性婚姻问题上表明自己的立场。
(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各国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7]也有学者认为,宪法介入家庭法的趋势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期。
在 Griswold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肯定婚姻中存在一定范围的隐私权,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禁止各州对夫妻的避孕进行干预。由于婚姻的独特性,它反过来成为扩充解释隐私权的一个基础。该项法律规定,在为去世的子女确定不动产管理人时,父亲比母亲有优先性。从长远看,这些诉求都将是法律无法回避的。
在维护家庭紧密关系方面,父母有多大的权利,孩子也就同样有多大的权利,必须要对他们的权利予以平衡。宪法的价值理念在家庭法中的贯彻问题。另外,在确立非婚父亲的权利以及祖父母的家庭权利时,最高法院也坚持了植根于深邃的社会良知的理论来论证其判决正当性。[37] 合理审查标准( rational standard) 是最为宽松的审查标准,政府只要证明该法律中存在任何合法的利益,且法律所采取的措施与该目的之间有任何合理的联系即可。
在该案中,原告是孩子的母亲,孩子的祖父母根据州法的规定去探望孩子,原告主张州法的规定侵犯了其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为父母有权决定谁能够探望自己的孩子。最高法院运用这一标准推翻了很多传统家庭法中的重要规则,如给予儿子比女儿更长时间抚养的法律,仅规定前夫对前妻有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男女不同最低婚龄的法律,倾向于由母亲取得监护权的规定,规定仅由丈夫处理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由丈夫对家庭债务负责的法律。
[45][美]卡尔·施耐德: 精英原则: 法律改革的提议与政治。无论是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还是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抑或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虽然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有别,但无一例外地强调宪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
对宪法学的研究启示应关注部门法的发展,比如家庭法。而且,宪法对婚姻的保护终极意义上的根据既不在于宪法文本,也不在于法官们对婚姻的尊崇,而在于人们对正当化的民主权力对权利施加外部限制的一种历史性解读。但不论是核心家庭还是拓展家庭,都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Mary Ann Glendon,The Transformation of Family Law: State,Law,and Fami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rn Europe,p. 147. )[50][美]布鲁斯·哈芬: 家庭法中的个人主义与自治。[15] 对于当事人而言,相对于立法程序,司法程序显然更容易尝试,成功可能性更大。[31] 1982 年,最高法院在 Palmore v. Sidoti 案[32]中推翻了一项加州立法。
根据第 9 修正案等条款解释出来的隐私权。【Randall Kennedy,Interracial Intimacies: Sex,Marriage,Identity,and Adoption( 2003) 】[23]321 U.S.158 (1944)[24]381 U.S.469 (1965)[25]431 U.S.494(1977)[26]Skinner v.Oklahoma,316 U.S.535,541(1942)[27]Zablocki v.Redhail,434 U.S.374 (1978) ,at384[28]Id.at 384[29]419 U.S.393( 1975)[30]McLaughlin v.Florida,379 U.S.184( 1964)[31]In re Adoption of Gomez,424 S.W.2d 656( Tex. Cir. App. 1967) ; Compos v. McKeithen,341 F.Supp.264( E.D.La.1972)[32]466 U.S.429( 1982)[33]同注 14 引书。
前者单指父母子女居住在一起的家庭,后者指除父母子女外,还包括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家庭,此所谓家庭的完整性。但二战以后,这种公私二元分立的观念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的摒弃。
[58][美]迈耶: 家庭关系中的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将婚姻提升为基本权利的意义在于: 任何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结婚权利的法律或政府行为都要接受最严格的司法审查。
但同性恋的最终诉求是获取组织家庭的权利,包括婚姻和抚养孩子( 通过收养或代孕等方式) 的合法化。20 世纪以后,非婚生育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的普通法规则对非婚生子女是不公平的。[45](二)对家庭法的影响第一,损害家庭中的某些成员的利益。3. 关于性别歧视在 Levy 案的三年后 ,最高法院开启了以平等保护条款审查家庭立法的第三扇大门,这就是审查以性别( gender) 为分类基础的家庭立法。
二是家庭成员中的个人自由,即成员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如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方式,但仅限于针对未成年人。在此前三年,最高法院已以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为由宣布了一项规定不同种族同居为犯罪的佛州法律违宪。
(一)对宪法的影响联邦法院的各种解释使宪法的理念和规范渗透到家庭法当中,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家庭法的内容,但由于宪法中并无直接的婚姻家庭内容,很多学者和法官质疑这种渗透没有宪法依据,是对宪法本身的破坏。[54]440 Mass.309[55]530 U.S.57 ( 2000)[56]542 U.S.1( 2004)[57]同注 1 引文。
2003 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 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一案[54]中宣布禁止同性婚姻的州法违宪,随后州议会修改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最高法院在 1965 年的 Griswold v. Connecticut 一案[24]中第一次确认隐私权受宪法保护,并且将之独作为一项独立于第四修正案的基本权利。
以平等保护条款分析家庭立法实质上就是审查基于某种特定标准的分类立法是否构成歧视。另一方面,同性婚姻在所有同性恋问题上形成了孤岛。虽然联邦最高法院仍然不承认同性婚姻( Marriage) ,但一些联邦上诉法院以及很多州法院都已在相关判例中承认很多同性婚姻。2. 关于针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传统的普通法通过拒绝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的权利来保护以婚姻为基础建立的家庭。
这些立法或司法意见使家庭不再局限于单一的以异性婚姻为基础的传统家庭模式,家庭结构呈现开放性的发展态势。【注释】[1][美]林恩·沃德尔: 各州婚姻修正案: 发展、先例与意义。
自1967 年的 Loving v. Virginia 案[16]开始,沃伦法院开始大规模地运用这些条款解释婚姻家庭权利。有学者指出,个人权利观念的过分介入从两个方面动摇了以亲情为联系的家庭纽带,一是人们更倾向于通过法院而不是家庭内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并最终导致家庭的破裂。
史蒂文森( Stevens) 大法官写道: 在这类案件中,并不仅仅是只有相互对立的两极———政府和父母———谁有权决定探视孩子的问题,还有第三方———孩子。【Carl E. Schneider,Afterword: Elite Principles: The ALI Proposals and the Politics of Law Reform,in Reconceiving the Family: Critique on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Family Dissolution489( Robin Frewell Wilson ed. 2006) 】[46][美]伍德豪斯: 家庭隐私的阴暗面。